5.1 输配管道


5.1.1 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5.1.2 燃气输配管道应结合城乡道路和地形条件,按满足燃气可靠供应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城乡管线综合布局的要求。输配管网系统的压力级制应结合用户需求、用气规模、调峰需要和敷设条件等进行配置。
5.1.3 液态燃气输配管道、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输配管道不应敷设在居住区、商业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区域、机场车站与港口及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内。
5.1.4 输配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
5.1.5 输配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和敷设环境对强度、抗冲击性等机械性能的要求确定。
5.1.6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5.1.7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1.9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10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1.8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5.1.11 钢质管道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1.11的规定。
表5.1.11 钢质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5.1.12 聚乙烯等不耐受高温或紫外线的高分子材料管道不得用于室外明设的输配管道。
5.1.13 埋地输配管道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5.1.14 理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9m,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
5.1.15 当输配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措施。
5.1.16 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17 当输配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并保证输配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5.1.18 河底穿越输配管道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标高确定。对于通航的河流,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输配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上、下游位置应设立标志。
5.1.19 输配管道上的切断阀门应根据管道敷设条件,按检修调试方便、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则设置。
5.1.20 埋地钢质输配管道应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新建输配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输配管道同时实施,并应同时投入使用。
5.1.21 埋地钢质输配管道埋设前,应对防腐层进行100%外观检查,防腐层表面不得出现气泡、破损、裂纹、剥离等缺陷。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5.1.22 输配管道的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测。阴极保护系统在输配管道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5.1.23 聚乙烯管道的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不得采用明火加热连接。
5.1.24 输配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合格。
5.1.25 输配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5.1.26 输配管道和设备维修前和修复后,应对周边窨井、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1.27 输配管道和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进行定时巡查。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输配管道,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5.1.28 输配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5.1.29 废弃的输配管道及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及时处置,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内不应存有燃气。
5.1.30 暂时停用的输配管道应保压并按在用管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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